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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辩护的方法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1/5/30 9:58:15 阅读:
  我在未做律师以前,经常在电视上看到香港律师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明明是作恶多端的罪犯,但是经过律师在法庭上一番雄辩,却硬将一只脚已经跨入监狱的被告给拽回来了,内心对律师景仰不已。后来我怀揣着对律师梦的憧憬,学法律、过司考、再经过实习,终于走上了律师路,但是心中对电视剧中律师儒雅、雄辩的形象却变得模糊。虽然律师可以选择的法律业务很多,虽然刑事辩护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很难,刑事辩护的效果不佳,可是在律师的众多业务中,我仍然喜欢刑事辩护业务。刑事辩护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著书立说都难以详尽阐明其方法技巧,我仅就自己办案所得的一点心得写出来,希望可以得到律师朋友的多多指点。 
   
  我是没有任何关系资源的小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更多只能从案情和法律相结合的角度,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辩护。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涉及案件的定性、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等。 
   
  一、首先谈谈对被告人罪名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直接关系到被告量刑的上下限,辩护律师在接受辩护委托、阅卷、综合分析全案案情后,首先应当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应当在被告有无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行为、被害人或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伤害,作案工具的去向等情节上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意见,并尽量从法院的卷宗材料上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首先,辩护律师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每一个观点都需要案件事实进行论证、每一个案件事实都需要多种证据进行证实。虽然刑事诉讼中实行公诉机关举证的制度,被告人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但是最大限度的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可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形成有力的制约,真实有力的证据能够极大增强对法官的说服力,使法官在认定证据、判断案情时接受律师的观点。当前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限制,但律师仍应当充分利用卷宗材料和积极申请法院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其次,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公诉机关举证的有利地位,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每一份证据,都应当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继续审查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如果发现证据有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或证据之间不能不相映证、甚至产生矛盾,就应当在这些证据上提出强有力的质疑,否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 
   
  无罪辩护是刑事诉讼中难度最大的,因为法院一旦判决被告人无罪,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都将面临国家赔偿,损害其权威性,公诉机关都会追求对公诉案件的定罪率,所以辩护律师只有通过对案件通透的了结、并提供无罪的有力证据进行证实后才可进行。 
   
  二、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知悉案情之后,如果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属于量刑较重的,而根据案情被告人构成其他轻罪时,律师在确定辩护思路上即应该跳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而另寻蹊径,组织材料,这是案件辩护大方向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全案,否则后续的辩护工作将没有方向和纲领,所形成的法律意见难以对抗公诉机关的指控,影响辩护质量。 
   
  如果根据全案案情判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辩护律师就应当在犯罪构成以内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当前我国刑事审判中仍然存在重定罪轻判刑的倾向。辩护律师在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时,不能仅仅只是八股式的提出从犯、偶饭、初犯、表现较好等等观点,必须通过阅卷和会见后提出完整而严密的观点进行说明,当然这只是就案件事实上所做的辩护,仅此得出观点是不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因为律师的作用并不仅仅止于于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发现案情,这只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基础,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时,必须从法律上进行论证为什么量刑情节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为轻。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而需要证据予以证明时,律师应当提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因为法院一般在开庭前三至七日内通知律师阅卷,很多地方是只提前三日。律师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后,法院向检察院调查材料仍需时日,所以留给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时间非常之短,律师应当缩短阅卷与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避免当庭提出而造成诉讼程序的延宕或被法院、检察院予以拒绝,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有可能直接影响辩护的成败。 
   
  三、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应当对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进行归纳后提出对被告人符合实际的、有利的辩护观点,虽然被告人及其亲属都希望律师能说服法官,争取对被告最轻的判决,但是脱离案件实际的辩护观点虽能让不懂法律的被告人亲属高兴,但于事无补,而被告本来有利的情节却在辩护律师的空话中被忽略了,当然这样说明并不妨碍辩护律师在取得有力证据时所做的更为大胆的辩护。 
   
  在我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我从来都是抱着鸡蛋里面挑骨头的想法、都是带着显微镜来审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案件事实的。我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当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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