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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委员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建议 继续完善有关结婚的规定
来源:法制网 作者:法制网 更新于:2019/7/4 11:45:29 阅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婚姻家庭编被视为最具道德属性、民族特性和人文关怀的部分。婚姻中,感情和道德是重要基础,法律则是重要保障。

婚姻家庭关系到每个人的情感和权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婚姻家庭观。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一个婚姻如何开始,往往会为今后的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有关结婚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多方面意见建议。

明确界定“重大疾病”

草案二审稿第八百三十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外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此,一些委员认为应对这一条款再进一步完善。

“这里的‘严重疾病’”含义不清,比如先天性心脏疾病,严重不严重很难说,可能一生没什么事,也可能变得很严重,像这类疾病都要在结婚前说得一清二楚不现实。”陈斯喜委员建议修改为“一方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王砚蒙委员建议对“重大疾病”有个界定,否则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把握。比如,携带艾滋病毒是不是重大疾病,不能生育是不是重大疾病?

“告知到什么程度?具体到什么细节?法律上要有一些范围的规定。”李晓东委员说,特别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据了解还是很多的,究竟哪些属于应当告知的范畴,建议明确。

吕薇委员也建议对“重大疾病”作说明,即究竟是什么样的重大疾病要告诉而且会影响婚姻,因为离婚的时候也有关于重大疾病允许离婚的规定。

设置婚姻公告期制度

草案第八百二十六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此,田红旗委员建议增加一款内容:“自结婚登记机关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结婚登记申请。”并规定婚姻登记在民政局相应网站上予以公告的规定。

他给出了几个理由:首先,与离婚缓冲期制度形成体系对应。结婚与离婚是婚姻法调整的主要对象,草案增加离婚申请的缓冲期,认可婚姻关系基于特定身份和情感的因素,具有重大进步。规定结婚登记的缓冲期,有利于婚姻法的体系性。其次,从法理而言,身份登记规则制度具有伦理性,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当为身份生效或解除登记规则设置一定的公告期,期间届满则登记生效。再次,具有重大实践意义。设置婚姻公告期制度,有利于增加婚姻神圣性,避免“早上结婚,下午离婚”情形出现,也有利于避免重婚等情形。

“婚姻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通过公告婚姻,让第三人知晓婚姻,提出异议,可以排除婚姻瑕疵。而且从比较法视角出发,大部分国家设置公告期的制度。”田红旗举例说,法国民法典就明确指出结婚应当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无人提出异议的婚姻关系才生效。英国、美国的法律规范中也有结婚公告制度。

建议恢复婚检制度

审议中,与会人员呼吁恢复婚检制度。

“为了中华民族健康、永续的发展,公民应该去婚检而且由国家财政来保障,并保护好隐私。恢复婚检制度,既有利于下一代素质,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也有利于民族健康。无论是对个体、对家庭还是对社会和谐稳定、对中华民族健康永续发展,都应该有婚检制度。”庞丽娟委员指出,目前实践中出现三个事实,一是自从取消婚检以后,孩子先天性残疾的比例增加,而先天性残疾是不可逆的,带来了家庭的痛苦,很大的社会负担;二是如果在婚检时查出来一些情况,就可以非常简单地避免婚后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男女双方是AB型血型,就容易产生新生儿AB型溶血。如果事先查出来了,吃两周药就可以避免出现很大问题。但因为婚检取消了,双方事先不知道,结果生的孩子出现AB型溶血,情况就严重了,有时可能危及生命。三是如果有婚检,家族遗传病就可以事先发现,避免有意隐瞒,带来后续家庭的痛苦。“当然,如果双方想好了自愿结婚,不生孩子,那也可以结婚。”

罗毅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二章适当的位置增加“婚前检查”内容。“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生育率下降,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从保证优生优育的角度出发,增加婚前检查的规定是必要的。”

补充涉外婚姻内容

随着中外人文交流交往的快速发展,涉外婚姻家庭激增,同时涉外婚姻问题日益突出。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尽快建立健全涉外婚姻相关法律制度。

刘海星委员指出,目前社会生活中涉外婚姻情况愈发普遍,这其中既有按照我国法律和他国法律合法结婚的情形,也有所谓的“外籍新娘”等非法或者灰色地带,虽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予以明确,但是作为专门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建议草案对此类情况作出原则性规定,在一般规定部分对涉外婚姻的情况有所体现。

“涉外婚姻纠纷问题产生原因很复杂,涉外婚姻的复杂性、敏感性、特殊性不容忽视,处理不当可能给我国与一些国家双边关系和国家形象带来消极影响,同时婚姻诈骗中受害的我国当事公民频频上访维权,导致国内维稳压力上升。”齐玉委员指出,目前我国缺少管理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为依法依规做好有关工作,建议在制定婚姻家庭编之外,同时就涉外婚姻有关突出问题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与婚姻家庭编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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