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国古代人不爱打官司是一种误解,关于诉讼这种事情也是分时期,分阶段的。例如大宋朝人民就普遍爱打官司,也不惧怕与人对簿公堂,一起跟白羽了解一下。
一、爱打官司的宋朝人
我国古代,隋唐之前基本上是以家族为中心,依靠家族内部就能把日常矛盾消解于无形,这就是所谓的“息讼”传统。宋朝社会较此前有了一个大的转折,历史学家称为“宋元革命”,宋朝以后,都市繁荣,市场经济发达,传统的家族结构逐渐瓦解,进入了以个体为中心的“近世”社会。
在宋代留下的文献中,兄弟分田兴讼外,大家族中各房之间争地争产也会到衙门,诉诸官员。父子互讼、兄弟相争、子告母、叔告侄,邻里为争产的小事,也要对簿公堂。一时间,“唯利是趋,所争之田不满一亩,互争之讼不止数年”。不光是平民百姓,就连讲究清静无为,普度众生的僧俗、僧道之间,也常因争夺土地、田产、山林等资产,相持不下,互不退让,最后至公堂。
士人胥吏与百姓争财,商舖小贩之间夺利,动辄就要告诸衙门,请地方官裁决。“轻利重义”的说教,“亲亲不讼”的美德,一下彷彿消失得无影无踪。
宋朝自己也发现了本朝人好打官司的特点。曾做过地方官的袁采,在所著《袁氏世范》中,提到本朝人“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音该,意为草根)之微,纷争失欢;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兄弟分田,常为田间的草根竹木斤斤计较,兴讼连年。
《梦溪笔谈》的作者沈括说,“江西之俗,固好健讼”。因为这里不仅出现专门教人打官司的《讼学》,还流传大量传授诉讼技巧的书籍。据《宋史》记载,山东“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而安徽、陕西、四川等地,也是“民性愎戾而好讼斗”。修《宋史》的元朝人不理解这样的变化,只好以“地气使然”、“民气如此”来解释。
其实,宋朝人好打官司的习气,用“时代风气使然”的解释并不彻底,其实还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慢慢被商业性的市民社会所取代,这才是宋人好讼的决定性因素。更重要是,当时的宋代官员还是士大夫,官场整体风气要好于明清。
二、不爱打官司的明清
到了吏治腐败的明清,打官司就成了官员腐败的重要手段。对于明清的官老爷们来说,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审理案件是否需要讼费用,既然有这么大的漏洞,就代表着打官司绝对不是免费的。一旦案件得到受理,原告与被告就要缴纳许多费用。在《情女幽魂》中,官老爷升堂时各种要钱,和那句经典的“免费退堂”也不是空穴来风。
由于明朝公务员400年都没涨过工资,下面的办事人员自然就要利用职务发财。于是在诉讼过程中,一些衙役就依仗权势向当事人索要“酒饭钱”、“车马费”、“解锁钱”等数目不等的费用,书吏师爷们就要索要“踏勘费”、“和息费”、“买批费”等费用,用来弥补自己薪水不足的问题。所以,在这样的条件下,老百姓除非万不得已一般都不到衙门打官司,以免遭到各种各样的盘剥。民间甚至一度出现了“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的谚语。
三、现代人的司法观念
“化干戈为玉帛”一直是儒家的至高理想,也受到历代朝廷的尊崇,从官方到民间,都力图实现这个美好理想。
在司法制度并不健全的古代,民刑不分,简单的民事纠纷也要遭受处罚。如果在公堂上情绪激动,说了过激的言语也会遭到刑罚,特别是败诉一方遭受鞭刑、杖刑都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吃够了苦头的底层劳动人民自然不会选择自找倒霉。随之而来,民间社会也一改往“好讼”、“健讼”的态度,渐渐变成了日息事宁人的“息讼”。
儒家传统文化中,原告、被告双方如果能够私下和解,固然最好。如果双方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就会被街坊四邻看成是极不体面的事情。许多人碍于面子的因素,觉得打官司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特别是自己坐在被告席,被起诉觉得是很丢面子。
到了近现代,法制不健全,许多基层法院案件多,办案人员少,案件积压严重。从当事人起诉到执行,已经很长时间过去过了。加上律师费,鉴定费,也是不小的开支。既耗时又耗钱,不到万不得已当然没有人打官司。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加快,司法环境得到改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加强,各级各部门也加强了对行业内部的管理和规范,许多基层法院都是超负荷运转。因此,中国人不爱打官司的传统会慢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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