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信商城的小张是玩具批发零售商,准备向该广西一家玩具制造厂订购一批玩具,因为距离远,小张想节省签约交通成本,便决定与玩具厂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合同。这样做是否合法有效呢?
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如果双方指定了特定的系统,那么合同的要约与承诺都是在数据电文到达特定系统时生效;反之,如果没有指定特定的系统,那么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如果对方作出承诺,同样也是在到达对方的系统时生效,此时,合同便成立。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实务操作中,小张应当向玩具制造厂负责人索要公用邮箱账号,同时将小张自己工作用的邮箱账号通过微信发给对方,双方均可以通过微信截图保留指定邮箱账号证据,当双方要约和承诺均到达对方邮箱时,该网络合同就成立生效了。该网络合同的履行在保留好证据的前提下,也是可以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在现代信息科技日益发达和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大环境下,大家应当学会签署网络合同,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前提下,进一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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