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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问答之法律科普
来源:百家号 作者:天津企兴知识产权 更新于:2023/9/21 14:28:32 阅读: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成为了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其中,专利和商业秘密是企业对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常用方式。

较之专利纠纷,虽然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的数量非常低,但商业秘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法学难题。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非公开特性,且相关纠纷多是再企业与其前员工/竞争对手/之前的合作方之间发生,因此,相关纠纷的复杂程度通常远高于专利相关争议。

一、 商业秘密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具体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通常是指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诀窍、技术方案等应用技术方法或者知识。一般表现为技术图纸、生产工艺、成分配比、软件代码、技术发明等。

经营信息通常是指能够促进经营活动、带来竞争优势的商务信息。一般表现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等。

二、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秘密性,是指相关内容是不为所属领域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

2.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已针对相关内容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不过在司法裁判中,只要权利人前期已经针对相关内容已经采取了能“防君子”的保护措施即通常认定该内容具有保密性,而不要求相关措施能达到“防小人”的效果。

3.价值性,是指相关内容具有商业价值。

因此可见,如果权利人主张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况,则该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

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或者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或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或者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三、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附: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9月12日)

最高院和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9月14日)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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