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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误导了多少人「合同编」
来源:百家号 作者:菜菜在学法 更新于:2024/3/14 12:07:49 阅读:

你知道吗,白纸黑字签的合同也可能是无效的,这真的不是开玩笑。

无论短视频还是普法文章,都充斥着片面的法律知识,这些片面的法律知识很多时候会误导人。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可能会让人丧失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信心,也可能会让人自负,以为真的就没事了,这两种情况的真实结果,都不是当事人所愿意看到的。

相信翟欣欣和苏享茂的故事大家也都有耳闻,掐指一算,已七年有余。从网上流出的视频,能清楚地看到,当初翟欣欣是带着律师让苏享茂签的赔偿近千万的离婚协议。七年后的今天,翟欣欣不仅被要求返还从苏享茂那里获得的财产,还面临刑事起诉。今天就系统地跟大家分享下关于合同的法律知识。

我们首先看下合同有效的条件。《民法典》合同编第143条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条件,法条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具有事行为能力,二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简单的三句话,字面意思不难理解,但里面包含了更深层次的意思。

我们再来看看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条款。《民法典》明确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两条规定。

一款是《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的,比如网上购物,会有让你直接打钩的协议内容,这时候你会不怎么看条款直接选择同意。事后如果出现第497条规定的内容,那该格式条款则是无效的。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无效的三种情形,(一)具有本法第一章第六编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斥对方主要条件的。《民法典》第506条也是合同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故意或重大过去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在很多格式条款里都有第506条规定的无效事由。

我们再来详细看下《民法典》中497条第一款规定的本法第一章第六编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第143条到157条。第143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上面已将,不再赘述。我给大家做个归纳总结,便于大家理解,具体法条规定,可以自行检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的行为无效的,比如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监护人追认,不追认也是无效的,比如八岁的孩子花两千多买玩具,属于大额消费,如果父母事后不同意,商量是要退的,包括一些小朋友给主播打赏,家长事后也可以要求退返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里面包含的要素太多,不再一一赘述。

第143条至157条中,还有多条是民法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这种可撤销有一定的时效,每种可撤销时效又不同。一种是重大误解,就是别人的某些行为让你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对方有责任,你也有一定的责任,这时候,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误解90天内行使撤销权,标出来的就丧失了撤销权,认为你自愿。比如,酒店摆的一瓶矿泉水,未标价,你以为是5块钱一瓶,喝了商家才给你说是50一瓶,这时候你就可以向商家行使撤销,喝了就按正常市价给商家,因为商家未明确标价,价格也超出正常价位。还有一种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签合同自然是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出现这些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申请撤销,当然,这里面也包含很多小的知识点,这里不再细说。出现上述情况,如果对方不给撤销,该起诉起诉,超过时效就很难办理了。

当我们遇到法律问题,不可避免的会网上找法条,单独的法条大家都认识,真正理解应用则差很多。零星的法律知识并无法有效的帮助规避风险,如果遇到的问题比较棘手,还是建议找专业人士。之前也有很多人问我网上找律师靠不靠谱,我一直坚持说网上找律师好坏参半,如果你遇到法律问题,建议从身边熟悉的朋友找,因为不熟的人,肯定不会多说,做一份事,收一份钱,熟悉的朋友,随便问下,能帮忙就帮忙。我也看到很多帖子说网上找的律师被骗的,我之前去律协面试时,就听到一个女孩投诉一个网红律所叫罗某某律所的,粉丝量很大,女孩在网上找的,去了那家律所,一开始说得很好,收了三万块,是刑事案件,后面连立案条件都不符合。女孩说她如果网上公开,那家网红律所就会起诉女孩,可怜的女孩,投诉也无门。其实,真正为委托人利益着想的律师,不会事事迎合委托人的,有时候还会让委托人觉得不舒服。因为法律规定和理想总会有差距,每个委托人都想完全符合自己的心意,那除非她自己就是立法者。有时候在想,那个找网红律师做刑事案件被骗三万的女孩,如果去找了个负责任的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对她如实的说,你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不能立案,这些话可能不是女孩想听的,女孩想听的是能刑事立案的话,所以,你说她被骗,是可悲还是可怜呢?律师真的无法去迎合委托人的,当一个委托人觉得一个律师说话特别让她舒心,她让律师干什么,律师就干什么,那她利被骗不远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知识服务,不是情绪价值。虽然我也活跃在网络,但真不是网红,我是普法博主,同时也有其他不同类型的自媒体。

当一个委托人靠着从网上查到的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去质疑她找的律师时,那我想,没有信任的委托,不如不委托。太自以为是可能会害了自己,每一个执业律师都是经过一层层的选拔,从系统的理论学习考试再到实操。法考也是全国数一数二难度超高的考试,能通过的人寥寥无几,并不是说谁想当律师就可以当的。当一个委托人可以毫无尊重的去质疑一个执业律师时,那再多说也毫无意义。也许,等哪天她被骗了,或者付出了更大的代价,才知道什么人能找,什么话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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