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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与法律的距离
来源:百家号 作者:老王说维权 更新于:2024/4/7 10:16:04 阅读:

前言

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现实中的问题,但法律可以让一个人平等地去面对所有现实中的问题。而现实是很多人在面对问题的时候很少会去想起应用法律,所以法与现实的距离就是缺少应用。

法律的应用

从法律援助服务12348热线的开通到各地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说把法的应用都放在了家门口,然后即便如此还是很少会有人去通过法律去解决生活中的一些问题。

从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之前需要行政机构行政复议的职能也转移到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开与公正,而事实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受司法局和相关律师协会的管理,以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案件很难找到有愿意援助的律师。

另一方面在很多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并没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民也不了解法律援助热线,这样遇到问题很难想象会如何来解决。

清明节前遇到这样一件事,物业委托催收公司进行物业欠费与暖气费的催收工作,而催收公司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以手机短信的信息多次对小区业主进行言语的恐吓。业主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受理后派出所以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由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 而其中有两点需要说明的是,发送信息人的身份信息不明,所发送信息内容的数量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多次、重复。而编造的内容是否属于恐吓,以及恐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规定。而正因为这种存在主观判断的情形下,应人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差异。但不可否定的是物业将业主信息未经业主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交由第三方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使用规定的要求。而业主如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很难平等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物业是否在物业欠费期间提高相应的物业与采暖服务,以及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并未对物业收益部分的财务情况进行公示,而前物业与现物业交接期间也未对相应的更换物业以及遗留的问题进行公示,同时所在小区并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也并非是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基于以上的原因业主在未明确相关信息前拒绝缴纳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合法合理。

案例库的指导意义

相比于不善于应用法律的普通市民,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应该对法律的了解和应用更加的熟悉,而现实中也并非如此,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疑难案件的书籍,可以清楚的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例的一些有指导意义的审理思路,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种审理思路在各级法院得到很好的应用,一些类似的案件往往会偏离法律和现实很远。

法律是通过执法机关和人员来彰显法律之公平与正义,而正义与公平需要人不断的努力与坚持,这样才会缩短两者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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